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是为了规定(株)东海路海鲜食品运营品牌“ÉCLAT璦克拉” (以下简称“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在使用时,网络空间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对于使用PC通信、无线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只要不违反其性质,也适用本条款。
第二条(定义)
- ① “商城”是指(株)东海路海鲜食品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而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置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指运营网络空间的经营者。
- ② “用户”是指访问“商城”并根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③ “会员”是指在“商城”注册并持续使用“商城”提供服务的个人。
- ④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会员而使用“商城”提供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 ① “商城”应在本条款的内容、商号及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申报号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在“商城”初始服务页面(千万)上公布,以便用户轻松了解。但条款的内容可以通过连接页面查看。
- ② “商城”应在用户同意条款时,将条款中规定的重要内容(如要约撤回、配送责任、退货等)通过单独的连接页面或弹出页面等方式提供给用户,以便用户确认。
- ③ “商城”可以在不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文档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访问销售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 ④ “商城”在修订条款时,应明确修订日期及修订原因,并在修订日期前7天至修订前一天在初始页面上公布现行条款。但如果条款内容对用户不利,则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此时,“商城”应明确比较修订前后的内容,以便用户了解。
- ⑤ “商城”修订条款时,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修订日期后签订的合同,修订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如果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在修订条款公告期间向“商城”发送希望适用修订条款的意思表示并获得“商城”同意,则适用修订条款。
- ⑥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适用《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令或惯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 “商城”执行以下业务:
-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及签订购买合同
- 配送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
- 其他“商城”规定的业务
- “商城”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下,可以变更根据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此时,应明确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通知当前商品或服务内容。
- “商城”因商品等的质量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变更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将原因通知用户的可通知地址。
- 在此情况下,“商城”应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第五条(服务的中断)
- ① “商城”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 ② “商城”因第1项原因暂时中断服务提供而导致用户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 ③ 因业务转换、业务放弃、企业间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应按第8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并按“商城”最初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提供补偿。但“商城”未通知补偿标准等的,应以“商城”通用的等值物品或现金向用户支付里程或积分等。
第六条(会员注册)
- ① 用户填写“商城”规定的注册表格后,通过表示同意本条款的意思表示完成会员注册。
- ② “商城”对按第1项规定申请注册的用户,除以下各项外,应注册为会员:
- 申请人曾根据本条款第7条第3项丧失会员资格的,但丧失会员资格后已过3年并获得“商城”重新注册同意的除外。
- 注册内容有虚假、遗漏、错误的
- 其他“商城”认为技术上显著困难的
- ③ 会员注册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商城”同意并通知会员的时点为准。
- ④ 会员在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通知“商城”。
第七条(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 ①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退出,“商城”应立即处理会员退出。
- 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可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
- 注册时填写虚假信息
- 未按时支付通过“商城”购买商品等的款项或其他与“商城”使用相关的债务
-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
- 利用“商城”进行违反法令或本条款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 ③ “商城”在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若相同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30日内未改正,“商城”可取消会员资格。
- ④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应注销会员注册。此时应通知会员,并在注销前给予至少30天的申辩机会。
第八条(对会员的通知)
- ① “商城”对会员进行通知时,可通过会员与“商城”事先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
- ② “商城”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知时,可在“商城”公告板上公告一周以上以代替个别通知。但涉及会员本人交易的重大事项应进行个别通知。
第九条(购买申请)
- ① “商城”用户可通过以下或类似方法在“商城”上申请购买,“商城”应在用户申请购买时明确提供以下内容:
- 1. 商品等搜索及选择
- 2. 输入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 3. 确认条款内容、撤回要约权受限的服务、快递配送费·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内容
- 4. 表示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内容(例如,鼠标点击)
- 5. 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相关确认或“商城”的确认同意
- 6. 选择支付方式
- ② “商城”需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购买者个人信息时,应在实际购买申请时获得购买者同意,不得在注册时预先获得概括同意。此时,“商城”应向购买者明确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接收方、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及保留·使用期限等。但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项的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等,相关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的成立)
- ① “商城”对第9条规定的购买申请,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接受。但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若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应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取消合同。
- 1. 申请内容有虚假、遗漏、错误
- 2. 未成年人购买烟草、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及服务
- 3. 其他认为接受购买申请在技术上显著困难
- ② “商城”的接受以第12条第1项的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 ③ “商城”的接受意思表示应包括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销售可能性、购买申请的修改取消等信息。
第十一条(支付方法)
- 银行汇款、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账户转账
-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卡支付
- 在线无账户存款
- 电子货币支付
- 收货时支付
- 使用“商城”支付的积分等进行支付
- 使用与“商城”签订合同或“商城”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等
第十二条(接收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 ① “商城”在用户有购买申请时,应向用户发送接收确认通知。
- ② 收到接收确认通知的用户,若意思表示不一致等,可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应在发货前根据用户请求及时处理。但已支付款项的,适用第15条的撤回要约等规定。
第13条(商品等的供应)
- ① “商城”在未与用户另行约定商品等的供应时间的情况下,应自用户下单之日起7日内完成商品等的生产、包装及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商品等的配送。
但若“商城”已收到制作等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则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用户确认制作等的供应程序及进展情况。 - ② “商城”应明确用户购买商品的配送方式、各方式配送费用承担者、各方式配送期限等。若“商城”超过约定配送期限,则应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第十四条(退款)
当用户申请购买的制作等因质量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时,“商城”应立即通知用户原因,并在已收到制作等款项的情况下,自收到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五条(撤回要约等)
- ① 与“商城”签订制作等购买合同的用户,自收到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文件之日(若制作等的供应晚于收到书面文件的时间,则为收到制作等或制作等供应开始之日)起7日内可撤回要约。但关于撤回要约,《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依该法规定。
- ② 用户在收到制作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货或更换:
- 因用户责任导致制作等灭失或损坏(但为确认制作等内容而损坏包装等的,可撤回要约)
-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制作等的价值显著下降
- 因时间推移导致制作等的价值显著下降,难以再销售
- 可复制具有相同性能的制作等时,损坏原制作等的包装
- ③ 在第2项第2号至第4号的情况下,若“商城”未事先在消费者易于知晓的地方明示撤回要约等受限的事实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用户的撤回要约等不受限制。
- ④ 尽管有第1项及第2项规定,若制作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同或与合同内容不同地履行,用户可在收到该制作等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回要约等。
第十六条(撤回要约等的效果)
- ① “商城”在收到用户退回的制作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制作等款项。此时,若“商城”延迟退款,应按《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支付延迟利息。
- ② “商城”在退款时,若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制作等款项,应立即要求提供该支付方式的经营者停止或取消制作等款项的请求。
- ③ 撤回要约等时,退回已收到的制作等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撤回要约等为由向用户要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若因制作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同或与合同内容不同地履行而撤回要约等,退回制作等所需费用由“商城”承担。
- ④ 若用户在收到制作等时承担了发送费用,“商城”应在撤回要约时明确标示该费用由谁承担,以便用户易于理解。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 ① “商城”在提供服务所需的范围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
- ② “商城”在会员注册时,不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根据相关法令,为履行义务需在购买合同前进行本人确认时,可收集最少的特定个人信息。
- ③ “商城”在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告知用户目的并获得同意。
- ④ “商城”不得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若发生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在利用·提供阶段告知用户目的并获得同意。但相关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 ⑤ “商城”根据第2项和第3项需获得用户同意时,应事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收集目的及利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接收方、提供目的及提供信息内容)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22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
-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商城”持有的个人信息,“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若用户要求更正错误,“商城”在更正前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
- ⑦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应最小化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盗窃、泄露、向第三方提供、篡改等导致的用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 ⑧ “商城”或从“商城”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个人信息收集或提供目的时,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 ⑨ “商城”不得预先设置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同意的选项。此外,应具体说明因用户撤回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同意而受限的服务,不得以用户撤回非必填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同意为由限制或拒绝会员注册等服务提供。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
- ① “商城”不得进行法令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尽力按照本条款规定持续、稳定地提供制作·服务。
- ② “商城”应配备安全系统,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确保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 ③ 若“商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关于标示·广告公正化的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当标示或广告行为,导致用户受到损害,则“商城”负有赔偿责任。
- ④ “商城”不会向用户发送未经同意的商业性广告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 ① 除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ID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 ② 会员不得将自身ID及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③ 会员发现ID及密码被盗用或第三方正在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并遵循“商城”的指引。
第二十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 注册或变更时填写虚假信息
- 盗用他人信息
- 修改“商城”发布的信息
-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以外的信息(如计算机程序等)
- 侵犯“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损害“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
- 在“商城”公开或发布淫秽、暴力信息、图像、音频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连接“商城”与被连接“商城”的关系)
- ① 若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通过超链接(如链接目标包含文字、图片及视频等)方式连接,前者称为连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商城”(网站)。
- ② 连接“商城”在初始页面或连接时明确声明不对被连接“商城”独立提供的商品等交易承担保证责任的,不承担相关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 ① “商城”创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
- ②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事先许可,将使用“商城”服务时获得的知识产权信息以复制、发送、出版、分发、广播等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
- ③ “商城”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事先通知该用户。
第二十三条( 纠纷解决)
- ① “商城”设立并运营损害补偿处理机构,以反映用户提出的合理意见或不满并补偿损失。
- 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及意见。但难以迅速处理时,应立即向用户通知原因及处理日程。
- ③ 用户就与“商城”的电子商务纠纷申请救济时,可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长官指定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和管辖法律)
- ① “商城”与用户间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由起诉时用户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无住所时由居所地法院管辖。但起诉时住所或居所不明或为外国居住者时,依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
- ② “商城”与用户间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附则(施行日期)本条款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则(施行日期)本条款自 年 月 日起施行。